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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antry 2005-8-14 08:13

【原創】憲兵勤務令-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

服役憲兵時是否憲兵勤務令列入最重要之教育內容,因我非服憲兵役,不得而知。以下僅就幾項重點提出若干看法,兼答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
:[YVw `y+? [url]http://www.rocmp.org/mp/viewthread.php?tid=26&fpage=2[/url]
w5\ o)n^.|l`
7D\!I%[/\G 1. 憲兵勤務令的性質歸屬%qb-Fh rvEK7^

/^$hXmnbZ"o 依據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之規定,[color=Blue]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color]。以法和條例為名之法律很多,但以律為名的法律只有一個:戰時軍律。至於以通則為名的法律似乎也只有一個:省縣自治通則。另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color=Blue]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color]。憲兵勤務令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從名稱上無法判斷,但憲兵勤務令是總統公布的,這給了一條線索,可能是法律。只要能查出是否經立法院通過的,就能確定是否為法律。假設是法律,那用令當作名稱,本身就違法。"vg ?#e9u/Ib

*p[ V"t4FX 2. 隸屬與指揮
Iy'q9dU'n 1uv.Rd?0j |K
依憲兵勤務令第一條之規定,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第二條則規定: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b,t$O i1cI{ Z
"p9g;H+~9_C
o NW_Z
但因所謂國防二法之實施,軍令軍政統歸國防部長,憲兵執行軍事警察職務是否仍受參謀總長之指揮,顯有問題。既然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則屬於軍事警察者,應該改為受國防部長之指揮。但其實第二條之規定大有問題,為什麼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職務要受法務部長指揮?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指的是偵查犯罪,自應受檢察官之指揮,而非受法務部長之指揮。至於憲兵執行軍事警察職務則不限於偵查犯罪,故在執行此一職務時,關於偵查犯罪事項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其餘則受國防部長之指揮。因此憲兵勤務令第二條應該依所述修正。z'r:K]`5W&j

(s x]nSa 3. 平時勤務範圍^;_1X rz.w FR9mj
*A4Jv$VO ~-d
依憲兵勤務令第七條之規定,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KS-enp2Qg|/m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OLq7y6K4P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xt6FQ(]6V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y| ` ?R@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g0Of x Q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e D q#|!R)l5y4Z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2q+_'R1Y{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4xCX?%eI`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sfV8Tr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fUVX!xC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I_'f v+pl o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lo}yf ]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bv.R X{[2h

#Z%G [ E9cZ U 所謂配置憲兵係指平時之憲兵,亦即相對於戰時之配屬憲兵。此可從第四、五、七和八條之規定比較後導出。蓋依憲兵勤務令第四條: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該城市名稱。第五條: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第八條: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Z0n @ WbF/}#p0eI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u;X7r*WLyL C.o    安全。$p)kCrPvevy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1xou H+dj"[9A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c~q4~*EIQT _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n]-p3z:` g)j(E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4zLE;Ih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K n"S F9yg6x:t    等有關資料。z#m$f5y U

z~/chxxT 鑒於戰時乃極端狀態,出現機率小,也最好不要出現,因此憲兵勤務令第七條遂成憲兵執勤範圍的最重要依據。依此也可得知,憲兵並非戰鬥兵科,因此凡依戰鬥兵科訓練準則訓練憲兵,不僅方向錯誤,也違背本條之規定。憲兵之訓練內容應該以執勤相關法律知識(憲兵勤務令、其他刑事和秩序相關之實體和程序法律)和安全防護技能(輕兵器熟練度和個人格鬥技巧)為主。6oP$w/~ mb+L J

1z+P&s0r!yI5Y/Li 4.執勤時使用武器之時機2zDC I-EQ

K l,U(B1m m },\J 憲兵勤務令第二十一條: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6d,_3p fe {@ ~NJ d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kPm(~HH3y;p$U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Sx-iZ;CdE"{N.]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t0F@`j T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4V1E9eL!yu{,Y xW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a.f E*H d ?k(D

srqx2A1G8p6i]Z+?q 憲兵使用武器,通常就是槍枝,嚴格限於此四款限制,不得有所溢出。軍中所謂用槍時機與此牴觸者無效。
9JH%~'i^
B oJy/Q%tp` 5.儘速修改憲兵勤務令a,iB)mw^e,CD)?

"kZ'A[b)CT 本令係於中華民國四十年三月一日總統令公布同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是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國家政治體制和社會環境早已變遷,除名稱本身讓人不清楚是法律還是命令外,內容早需大幅增加。茲舉論壇中提出的一個問題為例:[color=Blue]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color]7R8v"iGF

IX/`ia3l d
:aQ'A/qLC 可否依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當作執勤依據呢?我認為[b]不行[/b]。首先,本條是規範憲兵之平時勤務範圍,因此協助維護一般交通,是基於職務協助來幫忙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並無主動之權。例如新竹市交通隊遇重大車禍案件,導致交通大亂,趕緊電請新竹憲兵隊派員協助。至於管制軍事交通,[b]被管制者係軍事交通,非一般交通[/b]。也就是在平時,[b]一般交通優先於軍事交通[/b],並非反過來。因此假如軍事演習,軍事車隊要通過市區,憲兵要管制不讓軍事車隊影響到一般交通。但軍事演習攸關國軍戰力,理應有優先性,因此需要修改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m]9J1Nt~0M Di#vB
,_SL~\.|.H;q8~ /PU.K7G!\C{
至於軍事高級長官視察營區,由憲兵管制一般交通,好讓軍事高級長官一路通行無阻直接進入營區,或軍事長官車輛使出營區,由衛兵時時交通管制,好方便該車使出,則是徹底違背現行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此種行為亦無優先於一般交通之正當性。
;U;LC'Q,m-?5{'rP
+WPJ2n"Gc)sJ
f9YI ?~-R#f%Y3tR 0^eC)Pn3Cj
[[i] Last edited by Infantry on 2005-8-14 at 07:16 PM [/i]]

老潘 2005-8-14 21:32

"I"大已說出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予以判別,"憲兵勤務令"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但既為行政命令,就不違法﹗*v5dn5R2w#Y)Pr{k4w
,e*a#S8Z4@
但行政命令在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力時,如無法律之授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無效"了﹗&J'sa.t Y \&d

9_'FsNn'FU 因此"I"大似有意的以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一例,作為開欄討論標的==>\\關於憲兵之路權干預﹗\\
!t@r{-G;m6[8u9^ FJFK[ m!})Y
以目前交通警察執行交通指揮乃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color=red]依法令[/color]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E)syyX

(Jj-[ b(W*kV 另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color=red]憲兵[/color]指揮。
I.zQ8SS k%t3g.?
ERk(DYMX5I'OXE%k 上開條例第十一條明顯規範軍用車輛於道路行駛由憲兵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於法並無不悖。也就是"I"大於文中所提"管制軍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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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tF"m 而關於一般道路狀況既民用車輛可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color=red]"依法令"[/color]執行......。因該條例於民國57年1月5日在立法院三個委員會(交通、內政、司法)審查報告中認為:[color=red]『依法令』[/color]係指[color=blue]「憲兵勤務令」[/color]與「公路法」而言。可於執行民車交管時("一般交通),依該條例之立法理由說明與「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執行依據。2MP;z bm1[

4nL~7N IN5g)|SwsQ 所以問題回到原點,關於『憲兵勤務令』之適法性問題?GP6`|C#J
在行政程序法通過實施後,法界實務均傾向違法疑義,憲兵官方的法律人則積極呼籲應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憲兵法』,以作為憲兵依法執行勤務,使其有法源依據。

MP269C570T 2005-8-14 21:59

憲兵勤務令的制定,具備特殊的背景,再加上年代久遠,實在有必要修法或制定適合現今憲兵勤務與社會環境的法令。"K] {b)r6z+x
每年卡在立院的法律如此之多,憲兵的專屬法令要排入議程,可能很難,且對政府而言,可能也沒有急迫性。

Infantry 2005-8-15 04:17

太爽了,一直覺得本論壇的憲兵學術討論區,學術味太淡,如今老潘司令和MP269C570T跳出來,希望能帶動其他弟兄加入討論,不然我警備兵越殂代庖,也有點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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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以下回應兩位長官之意見,並就教於其他弟兄。$` W,_n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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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0K.?YSm,N cK0F!i "I"大已說出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予以判別,"憲兵勤務令"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但既為行政命令,就不違法!
g.w"T+@0dGIy!v [/quote]
el$cb3d)| 我的意思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根本[color=Red]無法從名稱上判別[/color],憲兵勤務令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命令(行政命令)雖又可分為[color=Red]法規命令[/color]和[color=Red]行政規則[/color],不論何者,在名稱上都應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好像有別的見解)。我說的違法是指憲兵勤務令的名稱本身,不論此令是法律或命令,均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或第三條。
AWfv)Z._ d6C+| 在無法得知憲兵勤務令是否經立法院制定的前提下,我猜是經過立法院制定,因此認定憲兵勤務令是法律。因為,此令是經總統公布的,總統公布的命令,好像沒有行政命令吧,有的就是緊急命令,憲兵勤務令既非緊急命令,應該是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布之法律。]"s*}x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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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6l E |f @J}$wk
因此"I"大似有意的以憲兵執行交管是否違法一例,作為開欄討論標的==>\\關於憲兵之路權干預!\\&a2tm!U:D7\`
[/quote]
!G!X+MH/u(MGN8iz 是的,其實是看到MP269C570T的那篇發文,所引發的想法:奇怪,本論壇發言者99 %都是憲兵退伍,但怎麼就沒人談論憲兵勤務令(或許有,但我沒看到),攸關各位執勤時的最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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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C.~5iZN
[quote]c U@9U5@,w#r%w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或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4d0Koq.T2m
另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c+s`;L!pKJ 上開條例第十一條明顯規範軍用車輛於道路行駛由憲兵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於法並無不悖。也就是"I"大於文中所提"管制軍事交通"。e e%`/Hz-_*JRQX'|y$r
而關於一般道路狀況既民用車輛可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依法令"執行......。因該條例於民國57年1月5日在立法院三個委員會(交通、內政、司法)審查報告中認為:『依法令』係指「憲兵勤務令」與「公路法」而言。可於執行民車交管時("一般交通),依該條例之立法理由說明與「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執行依據。!N,AQ`Q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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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顯然軍車和軍車駕駛人,亦需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也就是說,交通警察既可指揮一般交通,又可指揮軍事交通。這裡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蓋憲兵依此條例第十一條指揮交通,仍需受憲兵勤務令第七條之限制,亦即針對軍事車輛之通行加以[color=Red]管制[/color],因為[color=Red]一般交通優先於軍事交通[/color]。換言之,[color=Red]憲兵不可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color]。但交通警察不受此限制,所以管制一般交通以及軍事交通都是交通警察之權限,因此,若要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color=Red]只能出於交通警察之指揮,不能出於憲兵之指揮[/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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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v$a3i8K!n
我憲兵法務中人則積極呼籲應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憲兵法』,作為憲兵依法執行勤務有法源依據。
R,E;m&Q.Dm/~ [/quote]
H:~N7@$zai }.N@oYFd,U
此乃當務之急,在憲兵勤務令的基礎上,大幅修正增加內容,例如武器使用時機限制條件之細緻化,並更名。但在未能修正之前,恐怕[color=Red]憲令部也要加強憲兵人員對於憲兵勤務令,以及其他與憲兵執勤有關法令的教育吧[/color]!V&{;`iDD1W
.j0[d1Q%mu7@/h[
[quote]
"{X3c%Hyi8l@9ml 每年卡在立院的法律如此之多,憲兵的專屬法令要排入議程,可能很難,且對政府而言,可能也沒有急迫性。
:N;[@-Gtq;u X [/quote]1FE0nH:Q5V6w$jg

._/Kf7p5G Vb?;` 那我們後備憲兵網際交流站就來當[color=Red]壓力團體[/color],不僅施壓立法院,更要施壓國防部。我想國防部大概連修正草案都還沒擬吧。v3R!Z"C$V&L

NWIq9K(z'^} [[i] Last edited by Infantry on 2005-8-15 at 08:43 AM [/i]]

MP269C570T 2005-8-16 21:16

小弟認為,憲兵係國家武裝力量這個封閉體系的警察,所以憲兵執行勤務時,只要有法律及上官命令的依據,相信被糾舉或是被登記的軍人不太會有疑義。
r5YIGQ h1m 而與人民相關的如妨害兵役、要塞地帶堡壘法、重大刑案(黃、賭、毒、槍等)....,都有相關的法令上規範,因此比較不會有爭議。而且台灣雖解嚴好一段時間,但大部分的人民也對戒嚴時期憲兵依法執行各項勤務頗有印象,再者沒有經歷過戒嚴的幼齒小弟,也對我憲兵為執法的形象給深烙其心。 N!U!Ig o;u{m
因此對於憲兵執法比較不會有反抗或是認為不妥之處,但是......沒有類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憲兵專屬法規,或是引用制定年代與時間背景與現今環境差異許多的憲兵勤務令,還是不太適當。
J:h.hpdo$KL 不過說實在的,小弟在中心與憲校受訓時,所受的法令訓練也不多,可能是我們是短期班隊的關係。很多法令如憲法、刑事訴訟法等,都是學個皮毛而已,並無多加深入介紹。
.A*d@0N+k0i:O(|!M,T 且除了警務士和軍司法小組的人員外,一般士官兵對於相關法令的需求比較少,因為就只有單純的巡邏和登記違紀,並不像憲調組或是軍司法小組常要和法律打交道。.Fm v5It{#qp7fM
也因此軍司法小組都需要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的役男,完成士官養成教育就掛個中士....,比我們這些領導士還爽。

Infantry 2005-8-17 00:17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MP269C570T[/i] at 2005-8-16 09:16 PM:
-J*G @:Q1@/v 小弟認為,憲兵係國家武裝力量這個封閉體系的警察,所以憲兵執行勤務時... [/quote]/R ~XK0YS1S
超版版主,我國憲兵不僅如此而已,憲兵勤務令和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都明顯另外賦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的權限。這種特色個人認為值得維持。AwK@1vU;R J5f
.\+gbd+h0c#E7c
如果你們在憲校或憲訓中心,沒有受過太多的法律專門教育,那證明了憲令部的高參們都是[color=Blue]尸位素餐[/color]。憲調組和軍司法小組涉及事項,多與司法警察有關,但並不表示其他憲兵,不需接受法律專門教育。就像警察不是只有刑事警察才要懂法律吧!

MP269C570T 2005-8-18 21:24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Infantry[/i] at 2005-8-17 12:17 AM:)hr\*LgPA

7T'kZt'X5O&\4[ 超版版主,我國憲兵不僅如此而已,憲兵勤務令和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都明顯另外賦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的權限。這種特色個人認為值得維持。 F].b;B'V#\#iM&H/w5F

W!w,yZz] 如果你們在憲校或憲訓中心,沒有受過太多的法律專門教育 ... [/quote]N}&ct%~
+Uf%_/EngBm;c_
其實憲兵要學的東西太多了,所以以前我們憲兵一般兵的訓期為16週,將近4個月!!.Ok5Th&T7p)BI
前8週是陸軍訓,後8週是憲兵專業訓。也就是除了要訓練憲兵的學兵成為一個合格的步槍兵,還要學會擒拿等眾多憲兵戰技,又有勤務與法律的訓練。
l!\-lt mex 但由於科目眾多,大部分只能學皮毛,除了戰技因為結訓時要表演,司令會來看,所以戰技是卯起來給他操。
w*@ n0Lso+l9Y{
B{C_:oIb,B 憲兵學校的預備士官訓,雖然也有12週,但除了學一名憲兵士兵要懂得東西外,還有憲兵士官要學的東西,如領導統馭等。
YRy b$C:le :l?2pA1xf:M.KX
但說實在的,很多課程都只有兩三節課,例如軍事交通管制只有兩堂課的樣子,但授課的教官很用心,還帶我們到停車場解釋45度60度90度停車的差異 (就是同樣的空間可以停多少台車啦),還有講到萬一軍車和民車發生車禍,如何將車頭與輪胎軸心來劃線定位,已釐清造勢責任等等。
D(C+i X}#?7R#b-D q"H[+j#o8T-z"^5vz2N
因此現在的憲兵訓練縮短到5週,能訓練個x啊.....:cry2:

Infantry 2005-8-19 03:55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MP269C570T[/i] at 2005-8-18 09:24 PM:
N F'Aa| H
:D+F6\fnK:Sr Ks+`7tOp
因此現在的憲兵訓練縮短到5週,能訓練個x啊.....[/quote]
g zbGR:j8S |q4i 未免太短了吧!5週大概就是訓練如何成為一個軍人,如何正確使用槍隻。所以下部隊的專業訓練非常重要,但千萬不要又只是體能,基本教練,又不是我們阿步。0s| k,\ ~},G ]2N

dNs [\ 光看你們執勤要靠多少法規,就知道執勤相關法規課程多麼重要,這在部隊就可要求。最笨的方法:背。

MP269C570T 2005-8-19 16:40

記得每年度指揮部都會撥"憲兵勤務法令彙編"這本工具書下來,要背他的話,可能被到退伍都還背不完吧?因為他和辭海那種字典差不多厚:)ys:

Infantry 2005-8-20 02:01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i]MP269C570T[/i] at 2005-8-19 04:40 PM:
&D KQuKH;]'R%{U4U\l 記得每年度指揮部都會撥"憲兵勤務法令彙編"這本工具書下來,要背他的話,可能被到退伍都還背不完吧?因為他和辭海那種字典差不多厚:)ys: [/quote]:m umEB}'jk U+|:Lo
這應該是全連只發一本吧!那麼厚,更顯見憲兵勤務與法律和命命息息相關。整本背哪有可能,律師也沒法背六法全書。但一年多服役期限內,執勤最常用到的條文背起來,應該是合理的要求才對。

MP269C570T 2005-11-4 20:20

不好意思要請  國父出馬,讓他老人家撥空來卡班哨,為大家上上課:D
~`)^db } )MA*O r(n`rk7~!}!\'g
憲兵服行勤務法令依據---
R_:Tel_ [b]EMQ*j%G#I-I
憲兵服務規程:1f\/JrRi%}
[attach]3868[/attach]
bpu"j _1y i+ucl2{d}
u7W@T xr
憲兵勤務令:[/b]8?Bm6[#wX V7i
[attach]3869[/attach]

MP269C570T 2006-1-20 00:21

[quote]原帖由 [i]Infantry[/i] 於 2005-8-20 02:01 發表
0A.\ }q]"wJ2_ 9E"G;CH-pY
這應該是全連只發一本吧!那麼厚,更顯見憲兵勤務與法律和命命息息相關。整本背哪有可能,律師也沒法背六法全書。但一年多服役期限內,執勤最常用到的條文背起來,應該是合理的要求才對。 [/quote]0O A:VP"Ys?
#U&`:s9u1F xcw
不同時期的憲兵勤務法令彙編,小弟保管過左下角粉紅皮的那本,和辭海差不多厚唷:D

LeoSheen 2006-1-20 02:03

[quote]原帖由 [i]Infantry[/i] 於 2005-8-15 04:17 發表5h X$K;Cu
太爽了,一直覺得本論壇的憲兵學術討論區,學術味太淡,如今老潘司令和MP269C570T跳出來,希望能帶動其他弟兄加入討論,不然我警備兵越殂代庖,也有點說不過去。1x/U4d{.cM8Y0KDj
$GHDP|!O9kg*c\
言歸正傳,以下回應兩位長官之意見,並就教於 ... [/quote]"tlj"B%U,D

_;vQJ&[]%g 6g$trK$v\$o5L"v7J\
拜讀學長論述獲益良多.不過對以下2點.提出個人觀點.希望不會太班門弄斧:,uM,`A!kkqr Ys.A-TW
1.Infantry學長意見:
i*P'Y]n*? c|   【執勤時使用武器之時機……. 憲兵勤務令第二十一條:憲
I$y_){z2M4o.f4M    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U*EBC7Nu
   …….[K vmJ
Zsj'I_
個人淺見:
hc$O&T&m9})j)i3q1Y 憲兵使用武器之種類及時機.除此之外.還有
'x.j n2o1r1i^   [color=Blue]警械使用條例[/color]Y ^bo T)Ay`
第 1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color=Blue]棍、刀、槍及其 他經核定之器械[/color]。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5{%z0O:F"I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F2fvD&t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u [$I!iYFi4R

'd(h5Wz$zk 第 13 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color=Red]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color]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6[!G"Yi9F0K5n|B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m f,B3](G;x _y
CSc-S![ d
2. 學長意見?NQl fA%G-q8U O)l
(1)【可否依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當作執勤依據呢?我認為不行】)k'r$P(vv
(2)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顯然軍車和軍車駕駛人,亦需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也就是說,交通警察既可指揮一般交通,又可指揮軍事交通。這裡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蓋憲兵依此條例第十一條指揮交通,仍需受憲兵勤務令第七條之限制,亦即針對軍事車輛之通行加以管制,因為一般交通優先於軍事交通。換言之,憲兵不可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但交通警察不受此限制,所以管制一般交通以及軍事交通都是交通警察之權限,因此,若要管制一般車輛之通行,讓軍事車輛優先通過,只能出於交通警察之指揮,不能出於憲兵之指揮。
Fz;k8Cs%`L \vz
:o"Uv:a o*Jze6I&x
n,cv#n$b7iK}Q:u 個人淺見: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七款(E2d ?!O+M ^*S"jpT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uI N*oI9{v
2M UMi1[M2U[ (1)協助維護一般交通
XPmU)MP     [color=Blue]協助[/color] : 協助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不應侷限於“交通警
(lal gl$a6_4D [|*yY            察”)
%o}Y U:g8g   [color=Blue]一般交通[/color]:指的是(相對於戰時)的平常時期的交通
To;Q`8jS (2)[color=Blue]管制軍事交通:[/color]指的是有軍事任務狀況下的交通管制(軍事警察的主要職責之一).
\2V"BE4^8~;j4c3p 在軍事交通管制勤務中.最重要的就是部隊通行(通過某一路口)優先順序.
%\^{XeM 如:第一優先為(戰術核子部隊).當戰術核子部隊要經過某一 WWe1|H%P&K(S/@m+G
   路口時.所有可能造成影響之部隊.需管制其通過.
"iz9M"G.^5GS@r   依此類推.(優先順序)在後的.須讓(優先順序)在前的先通過.0`]T*Rk&y,\.YQ
  1個營的兵力.從尖兵---尖兵班---尖兵排...00連...尖兵...很費時的._8oQ*E8M.v_5]
如無憲兵之管制.恐怕自己人先打起來
#d`z|*D(O3k   優先順序的律定.除了<軍事交通管制勤務>相關準則有基本原則外.V JAHt`
  在<師(獨立旅) >級(含)以上之<作戰計畫>中都會有律定.
z1ADz,ZY9ew w G&mK(uB F
   
W b_O:r E.`%OH5e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M"CU2L@z P
[color=Blue]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color],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E!O;m] VE[? 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y|X;zWr
部定之。
K Y){8DwD8v-h0{K,f
7h\.{?7AK~ H rF#ZKk2u
本條是在規範[color=Blue]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color]+rdqU$p!p0a
. N T ~9v IK
必須  [color=Blue]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color].
v ZPR!ba           [color=Blue]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color]
r;W:b ]$T[PC iY #M/|8` G _/V c2s };l@
[[i]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1-20 13:39 編輯 [/i]]

9527 2006-9-17 14:45

這問題其實很簡單,只是各位想的太困難了,要把『憲兵勤務令』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來看的話,根本看不出憲兵勤務令是算法律還是命令,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制定是在憲兵勤務令之後,而就是因為在之後才制定的,所以沒把『令』算在法律位階上,憲兵勤務令更不能算是法律。
K urm k"y} 至於憲兵勤務令光是那個『令』字,就讓我覺的很像軍閥時代的產物,那到底是算法令還是命令,其實應該都不算,應該只能算是一份『公文或命令』而以,上面交待下來下面交辦而以。)e$i:Y0{Q4E,wO,G.W
不論法或是律都是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再以法、律、條例、通則或是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和命令不同的地方是,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是機關要人民遵守的,但一樣要經過立院通過,而命令則是行政機關對機關自行制定的,所以說是憲兵的員工守則還比較適格。8d3D^Ss P

kl2H m:_Fj 憲兵執行交管可以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而武器使用條例並不適用憲兵勤務令第21條,因為憲兵勤務令在法律位階上不具法律效力,因為這只是規範憲兵的一個行政命令的公文,沒有立院三讀,更不是法律,武器使用條例可使用警械使用條第三條或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條來取代。

Morries 2007-11-6 21:27

憲兵勤務令由當時的三軍統帥所頒布、施行(參照11哨所示兩張照片可證明),而當時為軍管、戒嚴時期,講白了,並沒有所謂的民主程序,立法三讀通過成為法律的問題,因為,總統說了算數(當時),自然並無積極修訂的必要,而時至今日民主進展,自然產生了適法性的問題,而修正與否,全仰賴立委諸公的一念。*fSS Mc5u

l1F~ s7|:[-w3H:d ^$R 出處:[url=http://law.mnd.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amp;Lcode=A004406001][b][size=3][color=#b00c00]國防法規資料庫[/color][/size][/b][/url]3G8I*n.{h
[quote]y.Vr~b
憲兵勤務令 (民國 57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vBC6kY s mn W [
   第 一 章 隸屬職掌
!|wbhTg vy5j2R 第   1    條 ?5Dy"j7w(_ P3?ygz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
^\]-k!Fa/g 。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v2e nBj5i-G
第   2    條
;h-y,[1qo5A ? K9h)V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
"K h/jd S iP 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A6hM;pXUT"u2v
   第 二 章 配置與配屬
:\H!{_V+x9t 第   3    條
P"b0sjQ5m'?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V1D`2V9]%~&X Vgs
第   4    條
f2v&Ma5e*U f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Fh{s'fk%]
該城市名稱。"I+K;r6`o/rC
第   5    條 4xw\_nm4mK}(@p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d `"gg9`9\oi'Be 第   6    條 b2[`J un g*P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znQA'l u+^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sY"u5yH?*|#f#S
第   7    條
[ w}}\Yg O v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zb%m7}0QDc'E;A|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xJW8T#O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_BOl4P1sJ0w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X'y!_#cI6y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ku-ZeI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Sh3^E;IKF L%s_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i?9K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8W8AzQY%k+f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D+Z6|9wvP3G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p&zq5A6lUC:m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l#be!Z'v'}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L+I-D&_8Y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F _{zzV4DV 第   8    條
j ZB+HY h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3PR#X!^rKB8s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KF0yHC J    安全。
l}-cXh#u*d2Kl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V(dU,g7np5E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x.D+G8e8of} [Z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xYW(E [^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0Lj(w0N-hR$t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k8Y y!|^L J9U5l$o{    等有關資料。t s W*XT#\ ~
第   9    條 ZZ4J Nx}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j2Q_!d+r5m7^F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j#k#^g'rL-d v$c7K    第 四 章 勤務處理
N m-GvHY 第  10    條
$_bR{a `$K7] J*r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Y(w l)f}hb
第  11    條
1o"Q({'m Z;K hkSF!p p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rE6Zrq/F g6f6qC'v
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
%|*?#R\%bV.TG 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T;Jk(?'G.Z
第  12    條 "S5m5d-tX&CL[/~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K J}cv8yoC.s 第  13    條 7t t,H6|@&w7At\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
M*v1[~5QjV 審判。M*F0X] a Ar
第  14    條
,z8V]psV-]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5{'g3[NcL]
法院辦理。
ZL~(]wpZ ]-`#]FB'a 第  15    條 8H7mD^*?v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
(nB$~3guzQ!t 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ky3_P'o 第  16    條 h&bcMC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
m!n)m;f%h7j3s+dU5D g 官。C.Wp+rYvQ/DN
 一 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Up'A9Y^E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SRCn3p3tQk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B?!f X-a'a,k ` 第  17    條
9m3d)OLE;S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
Wd+[0z2K Lq 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D`]F(K 第  18    條
X*`*g#DJ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
u%p"bsQ!MqS l 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oO k/b+I 第  19    條
+Fvqhj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n(T"H1n!ki y 第  20    條 CHW)?9Q@&y#W Z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X_ E1p0R'J9`%A0E8o
官辦理。Ue6R&r{6Va!FX
第  21    條
X@M9tq!]n"\{ J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o0Oz,Tr(_9{P0t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wyC h-p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b vOPW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v;^S ys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s `2h#G5d(L]MI?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vcJ-z ^9{2L1];g@_ 第  22    條
Z9g)L"D-X1l+W,I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 ]`y,lS
度嚴肅。@ P |obt%Vai@b
第  23    條
yK,F:~#^|(v"\%~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cs1u|.I
   第 五 章 附則
-`+b8s'B2M.\GdG 第  24    條 )m.}#M h#X`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長
O aVf_i(l9Kp BI 核定之。
O g%e.c5l 第  25    條 /z5M'g7LFG|r
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sbkt.w0~m1~ j
[/quote]
*k;ek+Z&~$n8mv [quote]
]?1d;?:E k 出處:從戰前日本憲兵制度觀察我國憲兵之發展 周治平 日期時間: 2005/11/4gS-qrXm
憲兵在國軍體制中,擁有特殊的傳統與使命。憲兵之任務為職司糾察軍紀、警衛最高統帥與軍政長官、執行特種勤務、查察軍人犯罪等(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八條)。同時憲兵尚具有軍司法警察之身分,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憲兵勤務令第九條)。因此憲兵除了服一般軍事勤務外,還需要支援軍、司法警察事務及特種勤務......[/quote]i3iqw}e

`L7y%]ZJ 個人為金門憲兵,由學兵到菜二兵,接任參二、警務士,所受到的核心觀心皆源自於憲兵勤務令,於金門施行軍紀糾察(含軍車違規糾察)時遇上態度惡劣的友軍弟兄大聲問到:”你憑什麼抓我。”,皆是回應”我中華民國軍、士官、兵,當有違法亂紀之行為,而無直屬長官在場時,憲兵有代為糾正、管束的權責及義務。”
1N qlyX LHsQ
g)x)w[ p3P 於金門期間糾舉過最高階位為少將旅長,勤務:奉金防部中將司令官令,加強查緝違反陣地關閉規定的軍車、軍人。 地點:金門金東旅部外十字路口 事由:違反陣地關閉 執行:帶隊處理。
[m+Un`iPS*i R]Rjj.J(OT
因我不是本島憲兵,在看到論壇上有長官再次提到”俗諺:憲兵見官大三級。”、&quot;憲兵階級往上管三階&quot;r4^-vD T3f"P
所以產生了疑問,因實在不知道本島所傳聞的說法,到底是從何而來,所以提問。
y.r)w7wDE 到底是否訛傳?還是本島憲兵固有的默認不成文規舉?還是根本就是友軍弟兄間的誤傳?
l+rRbs%rU hXI\ 還請論壇眾學長、長官給予開示,謝謝。

張致華 2007-11-6 22:05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BmBh U|9W{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D.qy.U7O1] yg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AMT|\ O"U
;O1]8~:T q
第 11 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
1v"_7p ^7? ^ 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4d7T1w`Z3] v_o
憲兵勤務令
;Mi!bncbE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H#Oi,hNb3FE
第   7    條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5u{lFE2\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PB.NFl.]{w[ x~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jvF9x,l^2N#QO1J0t0i

"V-nFJ:S:D4u)`$g d \r%ua%S8c8F
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發布 ) 1oz{C,L2Rlp
    t a@+E e E
第 15 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
S r`(F zs b 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
cx)@+g8@n/C/^/R@ 受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color=Red]警憲[/color]機關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
0o8i8gwvw(kS 險人。
:u\ l2s1k}^6D'{ 前項之應通知事項得先行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須於五日
|T T D|+tu 內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_T s L3T%Ib 如前項之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
p`O/Ug.suX 其他代理人為之。2A8yxvJ-]R_
理賠申請書應填載下列事項:
(`Z6G~u3L 一、保險證號碼。
%p}mE"Kd!~ 二、被保險人名稱。
4@d|n/GE 三、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已未婚、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保險a&l7f6Ef`7p
    人之關係等。9k%p4U'p \ }X8?
四、出險時間及地點。%mBf T,q1M0]
五、出險原因及經過情形。ot:W6D;cpv
六、對方投保之保險人及其保險證號碼。
`6t ^Y!nPy 七、受害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傷亡情形、就醫醫院名稱及地址。{*H-T8M!{3RLE J ]i
八、處理[color=Red]警憲[/color]機關名稱、經辦人員姓名及電話。
#i6E4ddL E7R!ScB 九、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代理人簽章、填報日期。.l6A:MW"cf/IP'h
十、事故車輛之牌照號碼。
-IT{8tX r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
]Jc b(ouB 及文件。cV4o:p#E]L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
)N3h#XqBWSb 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
k3m7d3i-O:Q3PO*a9^*c 任。%Ne iFW3j/R1F fk(c
可另外參考:
1B8r1Iu_ 名  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8tR {.cp{A
第 3 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p/Vi|'tG3y
市 )政府、交通機關(構 )、[color=Red]憲兵[/color]及[color=Blue]警察[/color]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
~ EVMCB[ 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color=Red]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color]。,K5fP#?}?N-]-C

#i6g }qge 名  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ub L"H]1w'Fv

.\[j+~&zw    第 一 章 總則 [$k uD9_|S[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al$X8F'[|7Z A#M
項規定訂定之。,y2?B^P)['iN:_
hI6A[v
[[i]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07-11-6 22:16 編輯 [/i]]

kih1226 2007-11-17 23:30

小弟也發表一點個人淺見~如有不對還請見諒~
jrh p7q:YX 我想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這是當憲兵的人應該都知道的~$h%z9g6x'G9V*L+b
也有憲兵勤務令做為執法依據~_1A)cM%j!|8ch!d3K(s
但是在以前百姓的觀念裡一般都認為憲兵只能管軍人~?8Bv(U]
我忘了不知是哪一年好像是因為違常活動事件~s1]5a*D'_PRA.?J*\
在新聞中有特別提到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R i'^1a&c2M+PUYY s i 那時開始才比較為百姓所知~1R[4I8F9Za\
基本上憲兵在執勤時也都儘量避免去管到百姓的案件~3fp-eK1z"V p/j/?Tu
也許是怕引起軍民糾紛比較麻煩吧~

ufan0224 2008-9-18 15:44

蒙ASUN學長看得起在這裡發表一些淺見拋磚引玉一下:
W}$YIrO 其實憲兵勤務令<乃是總統發布的命令5^9g|wQKt2Q;hL
請參照憲法jiuhG
第 37 條 0e#XY)pL@nqy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d8xD Tj`8s~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cP\.v3f$S Z S _________________C H.X.^{
這種命令與緊急命令不同y3l\s9l3C;rx/C,N2{
不能無法律根據或授權而去限制人民之基本人權
({'f'Q;Z7G%~ 在法位階上並不能高於法律
8v%lD:eA w+L h~ 因為: ?aM*I5} i {"^5Ur-@j
憲法第二十三條:
9e%qp cF`2W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0N n_;xK6Q 這一條我們叫做法律保留  也就是說人民的權利沒有法律規定做根據是不可以限制的,Q%` gx\
加上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一七條)
H{| P%n1pZ)n 所以除了憲法有明文規定的緊急命令以外(憲法第四十三條)  總統發布的命令是不可以牴觸法律的
g\0H[F k)i-j
ex5bPg0E;f;x&m.u%\ 第 43 條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Z4Ww.X+m8b)O G7V6Ne3P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J TZ+A0Gi4a"|s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w3?Q[I7V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1@P:C1k%r"eIyy.b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V&Mb A P%d _______________h'xF$y!G9KT ~b x Y
憲兵勤務令是什麼性質的命令呢?
O(MY G1`(e1@ 學過法律的都知道命令分為法規命令跟行政規則
)G&j`5\@.]9t] 法規命令:是對外生效拘束人民的
1{nv.C8J1t 行政規則:是對內生效拘束行政機關的5lANS#T
那憲兵勤務令是屬於哪一種?FY}j't
我認為:這種令是間接的拘束人民  但直接的拘束憲兵(國家機器的一部分).~6HM d8b%Z;R
所以我認為是行政規則  &}s&^9@/fr4cD(^-g
________________
\3FA*nR'R2v&H)Up 再者命令依照是否有法律明文授權的來分類可以分為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W}jx;Wg+VI 所謂授權命令就是法律有明文授權某機關制定者
-wyl.M8hPcN+JtO 職權命令則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制定的:V-Dbw:E0g2?/i
憲兵勤務令乃是總統依軍隊的統帥權發布 並無任一部法律明文授權其內容與範圍  所以是職權命令
wm]ZYI`!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J@7[!PX(aW^9M
再說到這種命令可不可以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行使
+l/s?+J_*EBY 我們要這樣說
Z3\8H y^f 如果有法律根據者  可以
_Jo;LB} 例如憲兵基於刑事訴訟法為司法警察 對於偵查犯罪可以使用警械
&hsfjCE @-I/R'E 有刑事訴訟法 警械使用條例做根據  所以可以
GKW3z1[$@*_ w 但是沒有法律根據者不行"v Qym'a
例如憲兵對於人民違反交通規則與以取締L;f X4|uS'n1~9D
因為憲兵沒有交通警察的權限所以不行t*~"k\n
由這邊可以知道為什麼勤務令的第七條第七款會規定{ z'[E;f%g'|-E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2JJlv1E~w6N
因為一般交通是對人民的  軍事交通則是國家機器內部的事
%d0mmN`$m 一般交通必須交通警察才能為 憲兵只能協助
^W?4E6u)lx 軍事交通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以可以直接管制
I'lR.h9b-q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w%n2cE(Z+w u f&G
到此所有疑惑應該可以解開
'NQ(V w-sKT&j
|"c BO wc(] [[i]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9-18 17:11 編輯 [/i]]

MP-5212 2008-12-21 13:28

[quote]原帖由 [i]MP269C570T[/i] 於 2005-8-16 21:16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381&ptid=1937][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Lzd$ub6Dnk"S1NCP 小弟認為,憲兵係國家武裝力量這個封閉體系的警察,所以憲兵執行勤務時,只要有法律及上官命令的依據,相信被糾舉或是被登記的軍人不太會有疑義。| [/b*Nh u)r*j&pL
而與人民相關的如妨害兵役、要塞地帶堡壘法、重大刑案(黃、賭、毒 ... [/quote]5Bb;Tk/I(z9WhF
報告學長:要塞地帶堡壘法、憲兵勤務令好像都沒了。憲兵在執行司法警察勤務僅依據刑事訴訟法229、230條。

忠貞366 2011-6-21 10:28

憲兵勤務令的性質歸屬

給 9 哨執行長:f6U5xr ~IEj8m8F'HR
勤務令歸屬問題何必探討,已延續許久都沒有部隊主官管提出要修正5P+vQH4\[
給哨長
%F:G-km[P9| 就拿交管問題來說,職責交付駐地憲兵是管轄範圍內;如果連這都要把警察給帶進來他們肯定跳腳;因為各有所執掌他們勤務也很吃緊不是嗎,
C})~N uD 再說連一個區區小事( 交管)都要法條局部修改有點牽強;為了大門進出交管就要下電話紀錄請警察協助,那民間小是誰負責呀c AE.V P'_Is/N
哨長請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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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原創】憲兵勤務令-憲兵執勤之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