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7 2009-5-8 12:13
兩岸司法互助
[quote][url=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5070115][img]http://l.yimg.com/f/i/tw/news/masterhead/cna_t.gif[/img] [font=Arial][size=13px]兩岸司法裁判認可 陸委會:不會全盤接受[/url][color=#333333]
[font=MingLiU, PMingLiU]更新日期:2009/05/07 13:15[/font]
[size=122%][size=100%](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7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表示,根據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裁判認可。但鑑於兩岸法律規範不同,相關法規設有篩選機制,不會全盤接受。[/size]
[size=100%]立法院內政、經濟等委員會聯席邀請陸委會、司法院、法務部與海峽交流[ur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7/5/1j2xv.html?]基金[/url]會,列席報告第三次江陳(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ur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7/5/1j2xv.html?]陳雲林[/url])會談成果。[/size]
[size=100%]多位立委在質詢時表示,大陸司法體系並非獨立系統,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擔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關於兩岸裁判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條文,可能會造成台灣民眾權益受損。[/size]
[size=100%]劉德勳表示,既判例的裁定並非全盤接受。兩岸法律條文中都針對行為要件做出各自不同的規範,裁判認可必須先符合行為要件,否則得以不接受大陸法院判決,這是台灣法院在認可大陸法院裁判前的一套評判機制。[/size]
[size=100%]劉德勳說,即使符合台灣法律規範中的行為要件,也得看該判決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其他規範。他以同居為例解釋,在大陸,男女同居多年後,在法律上視同配偶關係,但在台灣同居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也因此,若大陸同居人持大陸法院判決到台灣請求同等權利,因為不符合台灣法律規範,法院得以拒絕。[/size]
[size=100%]此外,對於立委擔憂大陸司法不獨立,受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台灣民眾在大陸法院的判決,可能不公,若台灣承認大陸裁判結果,可能導致台灣民眾權益受損。[/size]
[size=100%]劉德勳表示,對於大陸司法獨立問題,[color=Red]政府不方便做出評論[/color]。但他提醒當事人,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大陸司法體系有完整紀錄,若質疑裁判不公,可以檢具相關證據給台灣法院,要求重新確認,不認可大陸判決。980507[/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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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學長對這新聞的想法是如何?但我個人是覺得方向是正確的,但很怕無法發揮效用,而且法務部可能也可能變成中國的執行機關。
以民事來說,不論是否在新聞中所述的如此就法律內容的規制不同時不予承認,但這是不是也代表,如果法律規制的構成要件相同,則我們政府就要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
果真如此,那在這種司互助下,很多人在受到不平判決後,連台灣這最後的去路也沒了。因為我們的政府必須承認對方的法院判決。在台灣有眾多的台商於中國經商,若台商於大陸經商遇不平的判決,無處平反而回台時,法務部是不是就變成追殺百姓的執行者?在司法互釋共同打擊犯罪下,要承認對岸的判決是正確的一步,但必須是對岸的法院是公平的,否則台灣自已就成了對方的工具,不是嗎?台商經商投資少說也百來萬、千萬、億元為單位,任何一件案件的判決,所涉金額,都會使的台商變成經濟上的通緝犯。
而這點要百姓自已舉證受不公平判決,也是不對的方式。
我國的刑法總則基於主權獨立,也沒有直接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規定,反而是在尊重他國法院的判決,回國後再由我國法院審理,並且在最後的罪責部份,已於外國執行完畢的部份,於我國法院判決後,不予執行而以。但現在直接的承認中國的法院判決的方式,有點放棄台灣自已主權的感覺,因為司法權可以說是代表國家主權,直接承認的方式,有點不太適當。馬天使(英九…angel……哈)的路大方向是對的,但………太急了,太急著在兩岸上頭表現,應該多在民生方面著手才是。
榕榕 2009-5-8 14:21
贊同這個‘司法互助’,
雖然不可能達到100%的效果,
但總可以震懾一些有心犯罪后再溜到對岸去的不法分子。
就像當年的‘反對劫持飛行器’的那個協約(不好意思,不知道協約名字),
訂了那個協約之後,不再把危險的劫機行動吹捧為‘英雄行為’,
劫持飛機的事情是不是少了很多?
現在訂了司法互助,
那些逃跑的罪犯也不再是‘棄暗投明’,
他們就斷了一條道路。
lsw 2009-5-9 04:18
回覆 哨長 9527 的帖子
個人認為 這真的扯很大 本國司法如何去承認他國的判決
然後再由法院認定排除不符合部份 那誰來認定哪些合哪些不合
到最後又是法官自由心證嗎? 很不好意思 以臺灣現在的司法官水準
我覺得太勉強了
昨天聽到更扯的一個消息 兩國互派警察
也就是對面的公安可以駐台 哇哩勒 現在是怎樣
乾脆FBI CSI 也找來好了 司法警政豈有讓他國"派駐"的道理
這是完全內政的東西吧 那是說他們的公安可以在台灣抓人嗎
或是"指導"台灣警察抓人? 抓的話是依誰的法律抓?
與他國的警政司法或有合作 但也僅是個案
這樣派員常駐 真的是第一次聽過
d61103 2009-5-9 10:14
回覆 哨長 9527 的帖子
小弟覺得 必要的司法互助應該只要相互遣送即可
遣送前可以待彼此羈押或者扣留對方 但是不應該以彼此的法律先審判
就像樓上學長說的 如何先承認對方 然後再回頭看哪些不合理
這樣就失去互助的意義了
再者 什麼樣的罪犯才在這個兩岸司法互助裡呢?
小弟的意思是說 如果台灣通緝的犯人潛逃到大陸去被抓到送回來
那持中華民國護照去中國 經商 旅行 探親等犯法
是不是也在遣返的條目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