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69C570T 2010-8-11 20:12
憲兵二0三指揮部緝毒有功 今獲行政院表揚
以下新聞取自yahoo新聞,[ur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0/60/2au3m.htm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0/60/2au3m.html[/url]
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一直以來均默默的參予打擊犯罪的工作,給予國人安居樂業的生活。
雖然許多現役弟兄的服儀、觀念、訓練等都有很大的精進空間,但各調查組仍努力不懈的查緝不法,成績更是有目共睹。
[quote] 憲兵二0三指揮部緝毒有功 今獲行政院表揚[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mna//SIG=10pce3514/*[url]http://mna.gpwb.gov.tw/[/url]][img]http://l.yimg.com/f/i/tw/news/masterhead/mna_logo.gif[/img][/url] 更新日期:2010/08/10 16:31
[table][tr][td][url=http://tw.news.yahoo.com/photo/url/d/i/100810/60/20100810_3872623/20100810_3872623.jpg.html][img]http://l.yimg.com/o/xp/mna/20100810/16/438153810.jpg[/img][/url][/td][/tr][/table](軍聞社記者莊家宏台北十日電)憲兵司令部憲兵二0三指揮部榮獲執行「檢察機關排怨計畫」有功機關,今天接受行政院長吳敦義頒獎表揚,吳院長對於各有功機關及人員在嚇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傑出貢獻,表達高度的肯定與嘉勉。
法務部「檢察機關排怨計畫」表揚典禮今天在行政院治安會報前舉行,表揚憲兵司令部憲兵二0三指揮部等五個機關,以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王捷拓等四位檢察機關同仁。
吳院長表示,這項緝毒專案是法務部在今年六月廿八日訂頒「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後,首波強力查緝引發民怨犯罪的行動,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多位檢察官指揮警察、海巡及憲調人員,從七月七日至七月廿九日,對轄區內四百多處據點同時進行掃蕩,查獲販賣、走私及施打毒品的嫌犯共二百餘人,並查扣大量毒品,其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就多達一百八十公斤,一舉瓦解中部地區販毒網絡,績效卓著。
吳院長說,毒品是危害社會治安的潛在因素,各級檢、警、調、憲及海巡機關,應展現行動績效,確保社會安全,期勉所有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以真誠、效率、同理心來服務人民,在各自的職務上持續從各種不同的角度,保障民眾安全、快[url=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0/60/2au3m.html?]樂生[/url]活的權利。
[/quote]
aaa0828 2010-8-11 21:35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依法律解釋都不是軍司法警察
問題來了
憲兵203指揮部不是憲兵隊,他是屬於機關單位
根本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1.該單位是以什麼身份去緝毒?
2.該單位是緝毒有功單位,代表203指揮部緝毒成效卓著,一個不具軍司法身份的單位,獲得緝毒有功單位,適法性有待商榷。
3.若是該單位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而去緝毒,是否違法?
以上學弟淺見,若有不對,敬請各位學長指教!謝謝!
shih1970 2010-8-11 22:07
回覆 副哨 aaa0828 的帖子
我記得各憲兵指揮部都掛有憲兵隊的招牌,203指揮部掛台中憲兵隊,執行憲兵隊勤務應無問題,本新聞為軍聞社所發,當然稱呼正式的部隊番號,好像有的指揮官還兼隊長(?)。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4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憲兵為司法警察應無疑義,學長之疑問可能來自同條例第2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及第3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的規定,事實上,同條例第4條已明示,又刑事訴訟法229條至231條亦作類似規定,本案的關鍵在於"檢察官指揮下"執行勤務,合法之舉。
[[i] 本帖最後由 shih1970 於 2010-8-11 22:10 編輯 [/i]]
aaa0828 2010-8-11 23:01
回覆 3哨 shih1970 的帖子
學長!對不起,您的訊息可能有錯誤
指揮部之前是有兼憲兵隊
但是在民國92還是93年的時候
忘記專案名稱
指揮部就沒有兼憲兵隊了
PS.學弟親身經歷改編,應該不會錯
所以指揮部已經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
d61103 2010-8-12 06:49
回覆 副哨 aaa0828 的帖子
報告學長:
根據小弟剛才查詢司令部網站 上面寫的是(指揮部負責指揮憲兵隊 憲兵營....) 小弟認為 應該是203底下的憲兵隊緝毒有功 但是統一由203接受表揚?
另外是否可以請學長說明 (指揮部兼憲兵隊)的意思?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啊...
懇請學長解惑!
司令部網址:[url]http://afp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630&Level=2[/url]
conan 2010-8-12 06:50
受獎原因應該是該部協助指揮官調度或支援所屬辦案
因此由指揮部長官或司令部代表受獎
[quote]原帖由 [i]aaa0828[/i]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7050&ptid=29596][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 [/quote]
cinematsao 2010-8-12 07:24
依照憲兵勤務令第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的規定
憲兵就是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不必區分是否為憲兵隊下的憲兵
所以203指揮部受表揚應該是完全沒有法律爭議的.....
請參考
[url]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1A0044060011[/url]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1[/url]
MP269C570T 2010-8-12 07:47
[quote]原帖由 [i]aaa0828[/i]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7050&ptid=29596][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 [/quote]
報告隊長:
先前論壇內已有在德國讀法律的學長做過分析,誠如您所說,是憲兵隊的憲兵,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只不過一般我們習慣的口語化說法,都講憲兵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包含小弟在憲校受訓的時候,各授課教官都這樣講。
各單位憲兵依據職能,分別具有軍法警察、軍事警察、司法警察這三種身分,也是如隊長所說,看單位特性而定。
指揮部不兼憲兵隊,這部份小弟就不是很清楚了,感謝隊長的說明。
但小弟經過202指揮部的時候,看到門口還是掛上台北憲兵隊的單位銜牌。所以現在是同地址內有隊長及指揮官各一,不像以前是指揮官兼隊長了?
aaa0828 2010-8-12 14:33
回覆 5哨 d61103 的帖子
學長你好
學長所說(指揮部負責指揮憲兵隊 憲兵營)
是指作戰、訓練等
指揮部沒有司法警察權,他憑哪一點法條指揮憲兵隊辦案。
同案表揚的寫的都是檢察機關,沒有一個不是沒有具有軍司法警察身分獲獎的。
至於學長所說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
因為台北市營舍爭取不易,202沒有營舍可住
他是借住在台北隊
就跟204一樣
204原本跟高雄隊在一起
因204指揮部不具軍司法警察權
所以204才會搬到鐵衛營區
aaa0828 2010-8-12 14:40
回覆 6哨 conan 的帖子
學長您好
我還是那句話
指揮官不是具司法警察
他也不是刑訴法規定的憲兵官長或憲兵長官
所以學長所說
指揮官調度或支援所屬辦案
是違法的
9527 2010-8-12 17:35
[quote]原帖由 [i]aaa0828[/i] 於 2010-8-11 21:35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7050&ptid=29596][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學長!學弟以下之言論若有不對,敬請指教
憲兵依據法律是具有軍司法警察身份(條文不再贅述)
但是要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一定是指憲兵隊的憲兵(包括隨隊連的阿兵哥)
憲兵學校及司令部、指揮部的大大小小的官
依法律解釋都不是軍司法警察
問題來了
憲兵203指揮部不是憲兵隊,他是屬於機關單位
根本不具有軍司法警察的身份
1.該單位是以什麼身份去緝毒?
2.該單位是緝毒有功單位,代表203指揮部緝毒成效卓著,一個不具軍司法身份的單位,獲得緝毒有功單位,適法性有待商榷。
3.若是該單位沒有軍司法警察身份而去緝毒,是否違法?
以上學弟淺見,若有不對,敬請各位學長指教!謝謝! [/quote]
重點不是指揮部是不是為調查組,而是要以憲兵隊的名義之有無來論。這點可以參閱刑訴229~231條,因為只要是憲兵隊長官、官長或是憲兵就有司法警察身份。另外就算是憲兵隊要辦案、查緝行動時,他也是需要向上報預警或是要況的。而且武裝憲兵的調派,憲兵隊隊長也沒權力調吧,除非是調查組的調查官自已出勤就夠了,不用武裝憲兵,不然沒有指揮部統合轄下兵力這種要和友軍一起大規模的查緝行動,就憑憲兵隊的調查官,是沒辦法完成的。所以指揮部去領這獎也沒錯。
[quote]
至於學長所說
現在202也跟台北憲兵隊在一起
因為台北市營舍爭取不易,202沒有營舍可住
他是借住在台北隊
就跟204一樣
204原本跟高雄隊在一起
因204指揮部不具軍司法警察權
所以204才會搬到鐵衛營區
[/quote]
而另外一點,在未來憲兵部隊組織改造之前,憲兵隊仍是和過往一樣,沒有自已的兵力,他的隨隊連仍然是武裝部隊的,只有組織改造後,各縣市憲兵隊才有自已編制內的武裝憲兵。如果憲兵隊沒有隨隊連的話,我想憑他現有的建制內的士官兵,他的大門哨、車巡、機動…等,大概都派不出來了吧。所以並不能說是二○二指揮部去借住台北隊的,因為二○二指揮部的存在也不是為了一○一組而存在的,指揮部內的武裝憲兵如甲車排…等,角色也不比憲兵隊遜色。
[[i]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10-8-12 17:37 編輯 [/i]]
aaa0828 2010-8-12 22:07
回覆 11哨 9527 的帖子
學長您好!
1.調查組在我還沒退伍之前就已經被裁掉了,現在憲兵部隊沒有調查組這個名詞了。
2.隨隊連的官兵是配屬在憲兵隊之下,憲兵隊長當然有權調派,那每日的勤務派遣表,是指揮官批可的嗎?
3.實際案例,以前辦案,我需要武裝憲兵將嫌犯押解到地檢署,都是直接告訴連長,我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以我這個分隊長都可以直接指揮武裝憲兵,隊長為何不能?
4.憲兵學校、司令部、指揮部、砲兵營、裝憲營是否具有軍司法警察權?我只能說各自表述吧!
以上若有不對地方,敬請學長指教。
BPeGT 2010-8-13 08:48
報告各位學長,學弟想到個自身的比喻,不知是否恰當!
學弟目前任職於消費性電子零售通路業,擔任分公司的主管,
也就是整個分公司的指揮官,下面有業務、服務、行政...等。
而業務在外拼經濟、創造公司業績,也幾乎都有不錯的表現,
因此在年度會議時,總公司都會頒發「最佳團隊獎」,
而要上台領獎的,當然就是學弟我囉!
雖然學弟我不具有業務人員的身分,目前也未從事業務銷售的動作,
但因為這些創造佳績的同仁,在組織架構下是由學弟負責領導,
雖然這些業績沒有任何部分是我創造的,但還是由學弟代表上台,
同仁也深知這個獎是靠他們得到的,而非是靠學弟我這個區主管。
不知學弟以自己的工作現況做比喻,是否恰當?
SmokeyLT 2010-8-13 13:53
法律歸法律,來看條文吧!
憲兵是否為司法警察?哪些憲兵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指揮官對於所屬的憲兵單位是否有指揮權?既有指揮權能否同時受到獎勵?
先看刑事訴訟法229條。
[quote]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quote]
它說是憲兵隊長官,所以「指揮部不是憲兵隊,即無從稱之為憲兵隊長官」?
但是,本狀況非僅只一條法律可管。憲兵勤務令第9條:
[quote]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quote]
所以還有一條「特別法」,應凌駕在屬於「普通法」的刑事訴訟法之上,即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quote]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quote]
「憲兵隊」三字已不是重點,[color=Red][b]蓋憲兵隊只有隊長,沒有營長。既以軍事階級稱之,則憲兵隊三字當可視其任務之類別,做擴大之解釋;則指揮部統領各憲兵隊,其指揮官當然乃屬「營長以上長官」。[/b][/color]
又,下述法條:
[quote]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quote]
既然憲兵指揮官亦屬於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司法警察官,其著有成績者,由該管檢察官經正常途徑報請上級獎勵(上級乃是憲令部,國防部,而行政院),而行政院長亦切實辦理之,應該沒有不對的地方吧!
總之,地區憲兵隊當然是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但是憲兵是軍事體系,構成的單位要素乃是以軍階作為指揮區別的軍隊,因此直屬長官既在合法的司法警察定義範圍之內,當然不能視之為不相干之人。況且檢察官調動憲兵擔任司法警察勤務,除情況緊急外,必當採取正常之程序,其對口之單位,多為各指揮部警務組或憲兵隊警務分組,其為「具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此一事實,乃不證而明。
9527 2010-8-13 15:27
[quote]原帖由 [i]aaa0828[/i] 於 2010-8-12 22:07 發表 [url=http://www.rocmp.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87135&ptid=29596][img]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學長您好!
1.調查組在我還沒退伍之前就已經被裁掉了,現在憲兵部隊沒有調查組這個名詞了。
2.隨隊連的官兵是配屬在憲兵隊之下,憲兵隊長當然有權調派,那每日的勤務派遣表,是指揮官批可的嗎?
3.實際案例,以前辦案,我需要武裝憲兵將嫌犯押解到地檢署,都是直接告訴連長,我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以我這個分隊長都可以直接指揮武裝憲兵,隊長為何不能?
4.憲兵學校、司令部、指揮部、砲兵營、裝憲營是否具有軍司法警察權?我只能說各自表述吧!
以上若有不對地方,敬請學長指教。 [/quote]
我沒有說憲兵隊隊長不能調派隨隊連的兵力,我是指一個小小的憲兵隊隊長沒有權力去調派其他武裝部隊的憲兵,因為就算隨隊連的兵力不足,他要兵力也是要去樓下向武裝部隊的營長協調,而憲兵隊如果要出特種警衛,要調派其他武裝營的兵力,也是要指揮部出面去調派該武裝營的,而不是一個隊長就能調派的。
另外指揮官是不會去批到派遺表,但是指揮官要批的話,也是可以,因為那是行政事務,真的那天心情好要去批,也不是不可。
至於我覺得你要幾個兵力,連長就馬上辦的這種姿態太高了。隨隊連的連長老大是營長,不是憲兵隊隊長,他是在勤務上必須排憲兵隊勤務的。而且你的這些問題並沒有把先前其他學長的回文給看搞懂。
而一個指揮部應該不至於其下只有一個憲兵隊才是,這就像是一群小兵打了場勝戰,就全部吵著要上台領賞一樣,如果是這樣,那吃的就太難看了。
[[i]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10-8-13 15:30 編輯 [/i]]
MP269C570T 2010-8-13 21:20
小弟參照9527長官及aaa0828隊長的討論,心中不免有個疑問,為何憲兵隊不能有自己的建制武裝兵力?
就如同各分局的駐地有自己的警備隊、偵查隊、交通隊等,可以依照自身的需求派遣警力執勤。
指揮部所屬的憲兵隊以外的憲兵營,如同警察的保安機動警力一般,視需要調配支援各警察局及分局。
就不會有隊長指揮隨隊連連長,隨隊連連長可能礙於期別或是階級等因素,全力配合隊長。或是營長有意見,隨隊連連長卡在中間,隊長又認為下面不尊重他。
從歷次的調查組組織變革,有調查組與憲兵隊分立、調查組與憲兵隊同址辦公但互不隸屬、調查組組長兼憲兵隊隊長、調查組併入憲兵隊等時期。其實都是因為勤務的需要而變革,那隨隊連怎就不可以併入憲兵隊,變成建制兵力呢?
aaa0828 2010-8-13 21:31
回覆 15哨 9527 的帖子
學長!對不起!我的發言惹毛妳了,再說聲對不起。
講一個案例:民國91年8、9月間我在南投憲兵隊的時候,隨隊連一個阿兵哥酒駕肇事,結果隊長到指揮部吃早餐,寫檢討報告,外帶隊長申誡乙次,(這位隊長已經官拜上校,還在某憲兵隊服務),連長記過乙次,營長完全沒事,沒被任何處份。所以憲兵隊隨隊連的老大是營長?還是隊長?各自表述吧!
再則,我同意學長所言,出特勤是需要指揮部統籌,由指揮官派武裝憲兵協助憲兵隊執行勤務。如果,地檢署跨縣市辦案,一定是透過指揮部向其他憲兵隊調派兵力支援,但是絕對不是調整訓的憲兵營協助辦案。
學長!
您說的不錯,一群小兵打了勝戰,全部吵著要上台領獎,吃相太難看,畢竟獎品只有一個,只能一個人上台領獎,而這個人當然是這些小兵的老大,代表領獎。
張致華 2010-8-15 03:01
回覆 16哨 MP269C570T 的帖子
憲兵隊為何沒有建制的武裝兵立?
因為~部隊要整訓,不像調查組可以不必整訓:titter:
在早期憲兵隊(分)隊長是營長或連長擔任
調查組擔任兼憲兵隊長是屬於後期的事
因整訓的關係,憲兵隊不會如警察分局或派出所人員固定
很容易受到地區勢力的影響或收賄情事發生,
此情景在憲兵隊是很不容易發生的,所以風紀評比遠比警察高:victory:
頁:
[1]